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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规划、建设、运营、认证/认可咨询
实验室装修工程竣工的审核验收是为了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实验室项目符合设计标准、施工标准、安全规范和使用要求,保障后续科研、检测或生产活动的有效进行。其验收流程关键步骤有文件审核、现场检验、专家评审、改正与复验等多个环节。
实验室在审核验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要素有以下几点:如下表
序号 | 基本内容(简要) | 合格 | 不合格 | 备注 |
一 | 实验室内隔墙 | |||
非承重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和装配式构件,并考虑实验室功能的适用性、通用性和灵活性。走道两侧隔墙考虑防推车碰撞的防撞护栏或相应的技术措施。 | ||||
实验室用房采用玻璃隔断分隔时,楼地面以上1m宜采用实体隔墙,便于实验边台、电源插座、信息插座等布置安装。 | ||||
建筑外墙满足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防水防潮等功能性要求。 | ||||
实验室墙面装饰应采用易清洁材料,不得采用强反光性质的饰面材料。 | ||||
实验室墙裙高度应距地面1.2 m~1.5 m,便于清洁。可采用瓷砖墙裙、油漆墙裙等。 | ||||
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工艺特点确定墙体及饰面材料。特殊温度环境的实验室应采用隔热墙体。特殊噪声环境的实验室应采用隔声墙体或吸声墙面。实验室内具有电磁敏感设备和样品,应做电磁屏蔽处理。 | ||||
实验室中所需易燃易爆气瓶应按消防要求限制存放量,并设独立隔间,其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5h,与实验室之间联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
二 | 实验空间高度 | |||
应根据实验室净高、吊顶及设备管道安装维护、结构梁板、建筑地面构造等综合要素确定合理的建筑层高。 | ||||
不设置空调系统的实验室室内净高不低于2.8 m;当设置空调系统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6m,局部小范围可不低于2.4m。 | ||||
特殊功能实验室的净高应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尺寸、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 ||||
三 | 实验室过道 | |||
应根据实验室具体使用需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需求确定走道的宽度和高度。单面布房的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5 m,双面布房的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m。 | ||||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 m。 | ||||
走道应直通疏散出口的方向。 | ||||
走道楼地面有高差时,宜设缓坡坡道供小推车通行。 | ||||
四 | 实验室地面 | |||
实验室楼地面应满足坚实、平整、耐磨、不起尘、不积尘、易清洗、防水防滑、防眩光等基本要求。实验室楼面构造垫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实验室地面回填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5,并应采用配筋混凝土地面。 | ||||
有特殊要求实验室还应满足防电磁干扰、防静电、防噪声等工艺要求。 | ||||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排水设施。 | ||||
实验精密仪器有防振要求或实验中产生振动的,应根据实验室特点采取防振隔振措施。 | ||||
五 | 实验室内门 | |||
由1/2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口宽度不宜小于1.0 m,高度不宜小于2.1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口宽度不宜小于1.2 m,高度不宜小于2.1m。 | ||||
实验室门扇应设观察窗。 | ||||
实验室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 ||||
实验室大型试件或设备进出的通道及门洞尺寸应按具体需求确定。 | ||||
有隔声、保温、屏蔽或其他特殊需求的实验室门应选用具备相应功能的门。 | ||||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应为外开门。 | ||||
六 | 实验室窗户 | |||
设置采暖及空调的实验室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外窗面积。空调房间的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 ||||
外窗应设防虫纱窗。底层、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外窗宜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设备。 | ||||
实验用房外窗一般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设物理屏障装置。 | ||||
七 | 实验室电梯货梯 | |||
供实验人员日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应不小于0.28 m,高度应不大于0.17 m。 | ||||
二层及以上设置的实验用房宜设置货运电梯。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可根据使用需求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 | ||||
楼梯及电梯设计应符合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 ||||
八 | 实验室卫生设施 | |||
应根据实验室使用需求合理配置卫生设施、更衣室和保洁用房。 | ||||
实验室建筑内宜设更衣间,设置更衣柜及换鞋柜,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 ||||
九 | 实验室公用设施用房和管道空间 | |||
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负荷中心。 | ||||
管道空间的尺寸位置及形式应根据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与公用设施系统结合设计而确定。管道空间设计应满足管道敷设、安装和维护检修的要求。 | ||||
十 | 实验室采光、通风 | |||
实验区内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辅助区的业务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资料阅览室,宜利用天然采光。利用天然采光的房间,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 ||||
辅助区有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宜优先利用自然通风。实验室环境允许开窗通风时,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 | ||||
十一 | 实验室隔声、隔振 | |||
当环境噪声超标时,建筑物围护结构应采取隔声措施。 | ||||
对噪声和振动敏感的实验室或实验台,应远离噪声和振动源,并采取适当的隔声隔振措施。 | ||||
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噪声的实验室,应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避免对实验室其他功能区的干扰。独立隔离的噪声源实验室,应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应符合所在地 的噪声排放限值《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 ||||
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振动的实验室,应采取隔振隔离措施,避免对实验室其他功能区的干扰。独立隔离的振动源实验室,应采取消声隔振措施,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 GB/T 10071规定。 | ||||
楼内及屋面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及管道支架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 ||||
十二 | 实验室给排水系统 | |||
实验室给水系统若设有给水调节水池(箱),水池(箱)宜设置为两座,并应设置溢流管和溢流报警装置。 | ||||
实验室的供水管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设置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措施。防回流措施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 ||||
实验室给水管上应以主实验室为单元设置检修阀门,各种阀门宜安装在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 | ||||
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设洗手装置,并宜设置在出口位置。 | ||||
凡进行强酸、强碱、有毒液体操作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及应急眼睛冲洗器。应急眼睛冲洗器的供水压力应按产品要求确定。应急喷淋处应设置排水口,并在局部做适当的防水措施。 | ||||
X射线探伤机机房的室内的给水管宜埋地敷设,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
有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宜优先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 | ||||
有集中热水供应的给水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并应做好隔热保温。 | ||||
实验用水与生活用水等其他用水宜分别设置水表计量。 | ||||
实验室排水宜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系统。 | ||||
实验室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设计,存水弯或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 mm。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或防护区应根据压差要求设置存水弯和地漏水封深度;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排水管道连接时,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 ||||
实验室排水管道设置完善的通气系统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实验室专用排水管的通气管与卫生间通气管应分别设置,同时应使通气管口四周通风良好。 | ||||
实验室化验水嘴及其他用水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有防喷溅需求的实验室或实验终端应按防喷溅要求设计终端给水压力。 | ||||
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实验室水槽、下水管道应耐酸、耐碱及有机溶剂,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等不得设置地漏。 | ||||
实验室给水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应露明敷设在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房间内,并不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 ||||
给、排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 ||||
穿过实验室的给、排水管道,应根据管内水温和所在房间的温度、湿度确定隔热防结露措施。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地下室和管井、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当采取隔热防结露、防冻措施时,其外表面应光滑、平整。 | ||||
给、排水管道穿过实验室(区)墙壁、楼板和顶棚时应设置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 ||||
给、排水管道系统上的阀门应选用密封好、结构合理、无渗气现象的阀门。 | ||||
十三 | 实验室纯水 | |||
实验用纯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实验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并结合系统规模、材料及设备供应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
纯水系统的设备配置除应满足实验仪器、实验类型所需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运行灵活、安全可靠、便于操作管理、运行费用低等要求,宜设置防漏水装置及出错警示灯。 | ||||
水质要求较高的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还应配备在线水质检测仪表。 | ||||
纯水精处理或终端处理装置宜靠近用水生产设备设置。 | ||||
十四 | 实验室污、废水处理 | |||
凡含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废水,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同时应结合当地的环评要求进行相关设计。 | ||||
实验室污、废水按污、废水性质、成分及污染程度应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不同方式处理。产生的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中和后达不到中性时,应采用反应池加药处理。 | ||||
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并应分别进行处理。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浓度较高的废水,应将废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数量后,采用净化法处理;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缩液,可采用固化法处理;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应采用贮存法处理。 | ||||
用于收集和处理实验污水、废水的埋地水池应考虑对地表、土壤有腐蚀性影响的废液防渗处理,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 ||||
十五 | 实验室供暖系统 | |||
供暖地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宜设置集中供暖系统。 | ||||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采用18 ~24 ℃,温度依赖型的检测实验室室内供暖设计温度应满足工艺提出的最不利环境温度要求。 | ||||
严寒或寒冷地区设置供暖系统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在非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保证室内温度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有特殊 | ||||
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值班供暖温度。 | ||||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8级的实验室洁净区域、室内噪声控制要求严格及禁止水管进入的实验区域,不得采用散热器供暖。 | ||||
供暖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 ||||
十六 | 实验室通风系统 | |||
抽查部分基础设计完善程度 | ||||
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位置,符合下列规定: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3m以上,当进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且水平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0 m;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 ||||
十七 | 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温湿度) | |||
实验室的室内设计参数应按照当地的气象条件,工艺要求,建设地点的能源供应条件,建设项目的资金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
工艺性空调系统的室内洁净度、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室内风速、气流组织、噪声和振动控制标准应根据工艺需求和健康要求确定。 | ||||
对于室内温湿度控制精度有工艺性要求的实验室,应设置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有洁净度工艺性要求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等级的洁净空调系统。 | ||||
对于实验区域内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等级的洁净空调系统。洁净区与周围空间应维持一定的压差,并按工艺要求决定维持正压差或负压差。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之间的压差不宜小于5 Pa,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压差不应小于5 Pa,洁净区与室外的压差不应小于10 Pa。 | ||||
洁净空调系统的风机宜采用变频控制。 | ||||
工艺性空调系统宜与舒适性空调系统分开设置。 | ||||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温湿度控制要求差别较大或某实验散发的物质或气体对其他实验有影响的实验室,其工艺性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 ||||
对有不同运转班制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空调系统。 | ||||
空调系统应设置必要的自动检测与联锁控制装置,以保证室内温湿度及控制精度、洁净度、气流组织及室内外压差等满足实际使用要求。 | ||||
十八 | 实验室用电 | |||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安全可靠,减少电能损耗,便于维护管理。 | ||||
供电电源的特性(包括容量、电压、频率、电源稳定性、总谐波畸变率、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检验检测实验室工作要求。 | ||||
应根据实验流程要求进行负荷统计与负荷计算,以此作为供配电系统设计的依据。负荷计算应根据负荷类别和阶段选用单位指标法、需要系数法或二项式法。供配电系统应预留适当的备用容量及扩展的可能。 | ||||
监督检验、注册检验、强制检验、复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的检验检测实验室,供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实验检测设备的供电要求确定负荷等级。 | ||||
实验室负荷可与其他负荷共用变压器。但对于不频繁使用的大型设备和有较大容量的冲击性负荷、波动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单相负荷和频繁起动的设备时,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 ||||
需持续供电的实验项目、涉及实验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和贵重、精密的实验仪器,应设置备用电源,供电时间根据具体工艺确定。 | ||||
在同一实验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应分别设置配电保护装置并有明显标示予以区分。 | ||||
实验室中涉及防火、防爆、防水、防尘、污染、酸雾、振动、高海拔的场所配电设备的选择、安装应符合相应的实验室环境要求。 | ||||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流程进行供配电系统设计。通用实验室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标准化、模数化的设计,用电设备可由固定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插座箱)提供电源。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 ||||
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实验室的电源紧急开关应有明显标识、可在需要时方便操作,并有序安装。 | ||||
实验室内涉及电气安全的标签系统应明显和信息明确。锁定系统应工作逻辑准确。许可系统应完善。实验室内具有电源安全互锁装置的试验设备应能够在设定的条件下可靠切断电源。 | ||||
实验室内的电气动力设备和电动机应试通电,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应正常。电机的转向和机械转动情况应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 | ||||
宜设计能耗监测系统,系统采集的数据应能实时、准确反映实验室的电、水、暖、气的消耗水平,计量系统的量程、精度、控制系统应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 | ||||
实验室用电设备宜进行电气参数统计,具体参数见附录 B用电设备电气参数统计表。 | ||||
十九 | 实验室布线 | |||
供配电线路宜采用铜导体。 | ||||
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应在同一管内敷设。同一设备或实验流水线设备的主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可同一管内敷设。 | ||||
宜预留检测、测控管线敷设通道。 | ||||
二十 | 实验室照明 | |||
应合理利用天然采光。应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选择合理的控制系统,做到功能合理、技术先进、效果优良。 | ||||
实验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34、GB 50016的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设置警卫照明。 | ||||
暗室、电镜室等应设单色照明。入口处宜设工作状态标志灯。有辐射危险的实验室入口处应设置警示灯。生物实验室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灯。 | ||||
生物培养室宜设紫外线灭菌灯,其控制开关应与一般照明灯具的控制开关分开设置,且应有明显标识。 | ||||
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高压实验室、电波暗室、屏蔽实验室的灯具应在规定电磁骚扰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 ||||
吸顶或壁装灯具距离实验室内的设备的间距不小于0.3m,否则宜加装灯具防碰撞。 | ||||
光学暗室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 ||||
7.1照明灯具外表涂亚光黑漆;灯具表面和附件设有隔热和散热等防火措施; | ||||
7.2被遮光材料覆盖的灯具工作表面温度应低于遮光材料的引燃温度。 | ||||
二一 | 实验室防雷 | |||
实验室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接地电阻值同时应符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 ||||
GB/T 50065的规定。防雷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 ||||
防雷接地如需单独设置,采取防止反击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的规定。 | ||||
实验室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电子类检测实验室应根据房间布局预留接地母线和接地端子。 | ||||
保护接地、功能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的范围、形式、方法、采用的材料和规格应满足实验室工作要求。 | ||||
实验室电子信息系统应按照简易雷击风险评估出雷电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保护措施。 | ||||
精密电子仪器实验室要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 ||||
二二 | 实验室电气防火 | |||
实验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当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可采用多种火灾探测器进行复合探测。 | ||||
实验室中涉及防火、防爆、防水、防尘、污染、酸雾、振动、高海拔的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选择、安装应符合相应的使用要求。 | ||||
实验室进线处应装设防止剩余电流火灾的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宜上传到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如无上述消防功能房间,可在实验室内设置剩余电流火灾声光报警装置。 | ||||
实验室内实验设备工作不应干扰空间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如可能产生干扰,需选择和更换适合本区域环境的报警设备或应有必要的火灾预防和管理要求。 | ||||
二三 | 实验室气体存储 | |||
采用瓶装气体供气时,当实验室需求的气体种类大于3种,或需储存3瓶以上时,宜集中设置气瓶室,采用集中供气系统时,气体通过管道输送到各个用气点。 | ||||
对日用气量不超过1瓶气体的实验室,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气瓶应储存在气瓶柜中,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集中布置。 | ||||
气瓶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宜单独设置或设在无危险的辅助工作区内,并靠外墙布置,还应考虑其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 ||||
实验用压缩空气由自备空气压缩机提供时,压缩机宜集中设置。 | ||||
氢气钢瓶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 GB4962的规定。 | ||||
承装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室内安装的电源插座、照明电器、设备配电等电气系统应满足防爆要求。 | ||||
气瓶室内应将易燃与助燃气体分区储存,中间为防爆墙体隔断;使用的空瓶和实瓶也应分开储存,距离不少于2m,且应有空瓶与满瓶标识。 | ||||
气瓶室应有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的通风措施,存放可燃气体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 ||||
存储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存储惰性气体的气瓶间宜设置氧含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报警装置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连锁。 | ||||
应根据实验需求合理设置气源的切换系统,并设置气瓶低压报警装置,适时监视气瓶使用状况,保证气体的纯度、压力、流量恒定并持续供给。 | ||||
气瓶室设计要规定承装气体范围、气瓶容积和气瓶数量,不允许超装、超类型存放。 | ||||
气瓶及管道的安装应布局合理,安装牢固、便于运行、维护和检修。 | ||||
二四 | 实验室气体管道 | |||
气体管道宜集中布置并沿墙明线敷设,且方便安装和检修。引至仪器台的管道应固定在仪器台附近。 | ||||
气路系统设计要满足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对所使用气体的不同需求,在楼层、房间、实验台、仪器使用终端配置相应的气体减压阀和紧急切断阀,连接仪器使用终端的易燃易爆气体管路应设置阻火器。 | ||||
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氢气和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时,应有换气次数为1次/h~3次/h的通风措施。 | ||||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也不宜穿过不使用该种气体的房间。 | ||||
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 ||||
要根据输送的气体种类和使用要求合理选用管道材料和阀门。可燃气体管道和氧气管道所用的管件和仪表应是适用于该介质的专用产品,不得代用。 | ||||
氢气、氧气管道的末端和最高点宜设放空管。放空管应高出层顶2m以上,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氢气管道上还应设取样口和吹扫口。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 ||||
可燃气体、氧气管道和设备应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设计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要求。 | ||||
管路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应采用气压试验,并应采用严格的安全措施。 | ||||
气体管道应按不同介质的气体种类设置明显标识,同时气体管道上还应标明气体流向。 | ||||
二五 | 实验室家具 | |||
部分抽样检测 | ||||
二六 | 实验室智能与控制 | |||
部分抽样检测 | ||||
二七 | 实验室信息网络系统 | |||
部分抽样检测 | ||||
二八 | 实验室安全与防护 | |||
部分抽样检测 | ||||
二九 | 实验室设备使用环境 | |||
部分抽样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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